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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法院副院长判决引争议

2024-12-20 11:09  来源:作者本人   浏览数:
该事件发生在贵州省都匀市,临江大厦是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首先,临江大厦业主委员会在获得备案批复一个月后补写备案申请书,且存在备案资料作假以及违...

  该事件发生在贵州省都匀市,临江大厦是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首先,临江大厦业主委员会在获得备案批复一个月后补写备案申请书,且存在备案资料作假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备案资料中,参会人员与签到人员涉嫌作假。在组织的 15 次业主委员会筹备会中,既无办事处人员参与,也没有政府住建局主管机构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参加,却选出了筹备组各个成员。该业主委员会似乎是在违反法律法规且可能有 “特殊庇护” 的情况下成立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中几个主要成员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抢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临江大厦地上和地下两个停车场。他们趁着建设单位人员不在场,撬开地下室和地上值班室的门,换上新锁,并阻止建设单位人员进入。建设单位先后五次向 110 报警。警察告知业主委员会:如果认为两个停车场和两个值班室属于自己,应起诉建设单位要回,而不应采取非法手段。然而,业主委员会声称他们是在新华社区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行动,且得到了党委的同意。110 警察听闻后,不便再追究其行为。110 警察在场时,业主委员会停止抢夺;警察和建设单位人员离开后,业主委员会趁人不备,在天黑时加班加点地拆除建设单位的收费栏杆,换上自己购置的栏杆,成功抢夺霸占了两个停车场和两个值班室。

  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人多势众以及 110 警察的劝解下,放弃直接对抗,选择走上申诉之路。建设单位经过多次受阻的调查,确认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确实存在作假且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建设单位多次向文峰街道办事处和住建局写举报信,要求依法撤销该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格并重新依法组建,但一直未得到正面的文字回复。建设单位又向都匀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举报,文峰街道办事处迫于信访室的过问,直接回避建设单位举报的业主委员会在资料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成立以及应立即取消备案资格的问题,也避开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业主只能管理专有和共有的部分,不享有管理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的权利;只是简单回复称该业主委员会依法可以自行管理小区。

  建设单位在无奈的情况下,向都匀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举报业主委员会抢夺霸占建设单位财产,请求帮助要回两个停车场。文峰派出所接访并记录了建设单位的多次举报。第一次接案的警察在 10 天后对建设单位说出实情:此案牵涉政府部门人员,自己能力有限无法处理,否则会得罪人。该所领导也要求建设单位以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向都匀市公安局信访科举报,并再次提供了都匀市政府和规划局批复给建设单位建设临江大厦的文件和相关施工证书,以及自然资源局给建设单位的新回复:规划局批复建设 80 个车位,其中地下 58 个车位,地下停车场权属归属于建设单位,地上停车场不在小区红线范围内。建设单位还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地下停车位还有 22 个未出售,临江大厦业主委员会只给建设单位 5 个车位使用权,并要求每月缴纳 500 元管理费,其他 17 个未出售的车位都归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和经营。都匀市公安局信访科只是给口头回复:抢夺、霸占不动产不属于刑事犯罪,不在公安管辖范围,无法帮助要回两个停车场和两个值班室。

  建设单位在想不通也无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向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临江大厦业主委员会及其主要成员。在起诉材料中,建设单位提供了政府和规划局批复给建设单位建设临江大厦的文件和相关证件,还有2024 年 2 月 6 日自然资源局回复(地下停车场权属归属于建设单位,地上停车场在规划批复的 80 个车位内,且地上停车场不在小区红线范围内)、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说明(说明临江大厦地下停车场面积没有公摊进地上建筑的房屋面积内,地上的值班室因在建筑红线外也没有把面积公摊进入整栋楼的房屋面积内),还提供有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缴纳的异地建设费发票复印件、 有25 个已买车位业主委托建设单位管理的亲笔签名,以及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文件(文件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等等相关证据。

  事实表明,政府、规划局文件、自然资源局回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资料都证明临江大厦是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也在规划指标内,依照法律法规,两个停车场的归属权应归建设单位管理和经营。然而,都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和却以建设单位没有办理产权证证明权属为由,以及地下电梯可以上到楼顶为由,判决建设单位撤除原设立的停车栏杆。这意味着判决两个被抢夺的停车场的权属归属于临江大厦业主委员会。但判决书中既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两个停车场归属于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文件支撑指明建设单位投资的停车场归属于业主委员会管理和经营,该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提供不动产权证。为何人民法院副院长会做出如此判决?

  在中国,开发商还没有卖出去的房子、停车位,在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前,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抢夺和霸占?开发商依法得到的所有批复文件和证书都还不能证明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权属归属于建设单位吗?抢夺霸占不动产真的不属于刑事犯罪吗?相关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真是这样,天下抢夺霸占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财产的事件必然会层出不穷。房地产开发商可要当心了,那么多还没有卖出去的房子、车位,如何证明权属归属于自己?而法院判决所有的批复文件都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是建设单位建设的,却又能判决建设单位违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建设单位签订的,必须履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否由法官自己随意使用?

  请大家看看都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和法官下的判决书存在如下质疑:

  1,2024年5月28日(首届)业主委员会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李香琪、叶力榕两位律师到庭按时参加开庭诉讼,双方已经开庭诉讼与答辩,主审法官胡淑和中途才进场参与提问。散庭后几日就以被告刘俸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重新通知开庭时间。通知开庭又延迟到2024 年 8 月 12 日。这是为何要如此安排,业主委员会不是已经委托了两名代理律师参诉吗?难道是还没有找到违反法律法规下判决的理由?还是有意要拖起诉人开庭的时间,要起诉人多受些欺凌的时间?

  建设单位在庭审时说明的是:地下停车场的面积没有参与临江大厦的容积率分配,也没有公摊在地面上住宅面积里,可是法官却擅自改成了:原告诉称地上停车场并不在“临江大厦”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原告仅提交“临江大厦” 相关规划审批材料无法证明其系案涉地上停车场权利人。谁给予法官篡改建设单位的意思的权利?建设单位得到的批文还不能证明停车场是建设单位建设的吗?

  2、一审法官以原告在诉请、庭审过程中也自认其诉称的监控室位于案涉临江大厦规划范围外,且未提交相关规划审批就其享有该监控室权利予以证明,现监控室权属不明为由,不对值班室进行判决。临江大厦是建设单位建设的,值班室也是,在诉讼书中建设单位已经提交了5次的110报警,都证明是业主委员会抢夺霸占走的,难道法官看不懂还是看不清事实吗?这不就是认定了值班室是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吗!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是自己建设的材料又在哪里?法官你看不明白吗,你保护了抢夺霸占建设单位财产的坏人。

  3、业主委员会是从建设单位的手中抢夺霸占了建设单位的两个停车场,建设单位提供了那么多的证明材料都能证明两个停车场是建设单位建设的,法官你为什么不采信政府、住建局的批复、不采信自然资源局对停车场权属的回复,不采信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那么多的材料,都证明停车场是建设单位建设的,法官你为何还要以建设单位未能提供权属证明为由判决两个停车场不是建设单位权属,法律依据是哪一条?难道法官不理解《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一条吗?该条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难道建设单位在起诉时提供的建设施工许可证,法官也认为是假的吗?

  4、法院以:(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5 时到案涉及争议场地实地勘查现场:1.停车场栏杆系安装在停车场整体入口处、并未阻拦车辆到达某个具体车位;2.地下车库内存在电梯两部,可直通临江大厦上层住房;3.未发现有车辆停放于原告环宇公司诉称权属车位的情况)这3条为由,就判决临江大厦不是建设单位建设的,不享有管理和经营的权利,判决给该业主委员会管理和经营。

  事实是建设单位未卖出去的17个车位每天都有车在停的,费用都是通过扫码进入业主委员会的账的,有临时停车的照片为证,也可查扫码记录和银行账目为证。法院副院长胡淑和法官仅仅这一点就看出是在为业主委员会造假。

  国家没有文件支持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单位建设的停车场,法官为何要违反了事实,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

  5、业主委员会不但不能够提供政府批复,也不能够提供文件证明可以管理建设单位建设的停车场,更不可能提供出不动产权证来。法官为何就要判决两个停车场归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人们只要看到一审的判决书就能明白这一判决书是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事实的,是对建设单位的不公,是对国家法律的打击。这一审的判决也让人质疑,中国司法界怎么了?中国的发展难道要靠法官如此 “肆意妄为”的判决才能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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